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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中耐

      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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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為工傷

      2014-03-04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關于“工傷”的概念,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中對“工傷”的定義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范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范圍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 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1]

      3分類

      1.按受傷程度分類:一般分為輕傷和重傷。也可分為
      ⑴輕傷;
      ⑵中度傷;
      ⑶無生命危險的重傷;
      ⑷有生命危險的重傷;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傷因素分類:
      機械性損傷:如銳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
      ⑶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堿、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3.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4.按皮膚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5.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為單個傷和多發傷。
      老工傷
      至2012年,老工傷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為“老工傷”.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為,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于“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于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老工傷”的規范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著不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后,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為“老工傷”。

      4對比

      1.工傷含義參見上面的敘述。
      2.公傷,相對于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于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采用該術語,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于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于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于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3.工傷與公傷的區別:
      主體及相互間關系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系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帶有行政屬性。
      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責任

      1.雇主無責任階段 這種做法的理論依據是18世紀英國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風險分擔”理論中提出的觀點。上述理論被稱為“危險自負說”。
      工傷賠償(雇主無責任階段)
        工傷賠償(雇主無責任階段)
      2.雇主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下半葉,勞動者抗爭取得了一定勝利,工傷責任雇主承擔“過失賠償”原則。
      3.雇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末期,勞工斗爭和社會進步,英、德等國家確認了“職業危險原則”。由此,工傷責任進入到雇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工傷

      6賠償

      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

      7認定

      1.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工傷漫畫
        工傷漫畫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系其法定義務。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非職工一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一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就可以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此種場合的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來說,是其民事權利而非義務。同時,法律授權工會組織也享有工傷認定申請權,以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2.工傷認定管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⑵依規定應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3.認定申請時限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至于何為“特殊情況”及何為“適當延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酌情認定、決斷。上述期間內,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始得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4.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⑴填寫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⑵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⑶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條件:
      ①申請材料完整
      ②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③受理時效尚未經過
      ④申請主體適格。
      上述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否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
      勞動保障部門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6.證據的調查核實
      ⑴勞動保障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⑵勞動保障部門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⑶調查核實時,依法行使職權并履行法定保密義務
      ⑷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⑸.舉證責任
      ①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7..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規定
        工傷規定
      ⑴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⑵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15天內應作出決定。[2]
      ⑶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依法載明必記事項
      ⑷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8.送達與抄送
      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⑵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9.復議或訴訟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0.資料存檔
      工傷認定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8保險

      工傷保險(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的死亡、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親屬必要的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康復、社會康復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在發生工傷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依法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傷職工應依照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殘鑒定,享受不同等級的工傷待遇。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針對工傷保險費繳納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應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以北京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2%-2%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3]

      9具體賠償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各地規定不一。

      致殘后

      第一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20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死亡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010年7月9日,國家安監總局召開全國安全生產視頻會議,國家安監總局局長駱琳在會議中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產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新標準實行后,在生產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最高能獲得60萬元補償金,提高近兩倍。
      2009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計算,一次性傷亡補償金是34.6萬元。再加上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一次性獲得的補償,平均水平在50萬至60萬元之間。[4]

      非法用工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其他情形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⑴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⑵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⑶拒絕治療的;
      ⑷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0監督管理

      1 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2 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3 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4 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5 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6 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11法律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5.各省、直轄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授權制定的實施辦法;
      6,職業病防治法;
      7,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8,職業病目錄。

      12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號文,即:《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备鶕?a target="_blank" style="line-height:18px;margin:0px;padding:0px;color:#555555;text-decoration:none;">司法解釋意見,可以認定本案工傷職工即謝明鋒(死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事故致死,其近親屬除了可以獲得民事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
      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1.達到傷殘等級人員,治療工傷或職業病的醫療費。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
      2.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傷殘人員待遇:
      (1)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為本人工資的75%;
      (2)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4個月工資,二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2個月工資,三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0個月工資,四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8個月工資;
      (3)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護理的,其每月的護理費標準是:全部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發給護理費;大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護理費;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3.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五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6個月工資;六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4個月;七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2個月;八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0個月;九級為傷殘職工本人8個月;十級為傷殘職工本人6個月;
      (2)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本人工資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要人自行擇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2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七級2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1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九級1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被保險人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4)因工致殘1-4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除按本條(1)(3)款的規定執行外,其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24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5.傷殘者需要安裝假肢、儀眼、鍍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市或者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批準,其所需費用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申請認定工傷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書》;
      2.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3.企業的工傷報告,屬于統計范圍的因工傷亡事故,提交安全監察部門的結案批復;
      4.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1)屬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裁決書或相關的處理證明;
      (2)屬于因工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書;
      (3)屬于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的,提交企業出具的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
      (4)屬于因工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5)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國和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應有企業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6)其他特殊情況,提交認定工傷所需的證明材料。
      6.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勞動(人事)部門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免去提交第3項證明材料。  親
      屬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工傷職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企業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13注意事項

      《征求意見稿》提出,退休前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在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的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待遇。

      14交通事故工傷的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
      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指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即不屬于工傷。
      2003年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構成工傷,沒有責任的限定;2010年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責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責任(同等、次要)才構成工傷。
      2.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職工,既包括作為機動車駕駛員的職工受傷,也包括非駕駛員的職工受傷。

      15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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