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與矯形器制作師執業資格注冊辦法
2014-03-0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 33 號
《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注冊辦法》已經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學舉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登記管理,規范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行為,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以下簡稱制作師),是指經全國假肢制作師或者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并取得國務院人事部門和民政部門共同用印的《假肢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或者《矯形器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在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從事專業技術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制作師的注冊登記管理工作,注冊登記管理工作的具體事宜由中國假肢矯形器協會承辦。
第四條 制作師應當在取得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后3個月內,向國務院民政部門(以下簡稱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制作師初始注冊登記手續。
第五條 申請制作師初始注冊登記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制作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經所在執業單位審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夠在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關鍵技術崗位工作。
第六條 申請制作師初始注冊登記的,應當向注冊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作師注冊登記申請書;
(二)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與原件核對無誤的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申請人所在執業單位考核合格證明;
(五)申請人與所在執業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
超過規定期限申請制作師初始注冊登記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制作師通過刊授、自修、參加培訓、業務研討、學術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證明。超過規定期限1年以上申請制作師初始注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的證明。
注冊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注冊登記或者不予注冊登記的決定。準予注冊登記的,核發注冊證;不予注冊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登記:
(一)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二)在業務中有重大過失,過失之日至申請注冊登記之日不滿兩年的;
(三)因年齡超過70周歲或者健康等原因不宜從事制作師業務的。
第八條 制作師初始注冊登記后,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注冊登記機構申請驗證。申請驗證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驗證的,應當提交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制作師每年通過刊授、自修、參加培訓、業務研討、學術交流等方式取得的不少于30學時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證明;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證明。
驗證合格的,由注冊登記機構在注冊證上加蓋驗證專用章。
第九條 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初始注冊登記的有效期限為3年,自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制作師注冊登記有效期滿要求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登記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注冊登記機構申請續期注冊登記。
申請續期注冊登記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續期注冊登記的,所提供的申請材料除初始注冊登記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提交本人工作總結、業績證明,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制作師通過刊授、自修、參加培訓、業務研討、學術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證明。
注冊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續期注冊登記或者不準予續期注冊登記的決定。準予續期注冊登記的,有效期限為3年,重新核發注冊證,收回原注冊證。
第十條 制作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驗證或者續期注冊登記:
(一)同時在兩個假肢或者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執業的;
(二)未在執業單位執業時間連續超過1年以上的;
(三)因違法執業或者因過失對當事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
第十一條 制作師變更工作單位,應當在變更工作單位后兩個月內向注冊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